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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要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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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军在最高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中期检查会上要求

    刑事审判要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9月27日至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部分)中期检查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到会。

    张军在听取湖北、河南、四川等省市法院七个单位“关于刑事审判工作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和“关于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三个课题的调研报告后指出,中央作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部署,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认真研究、切实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格外重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只是在定罪量刑方面有所体现即可,根本是要保证案件裁判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如果仅仅就案办案,因罪量刑,则常常会导致宽严皆误。刑事犯罪往往会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因此,对被告人裁量刑罚,不仅要考察其罪行本身的轻重程度,要考察其一贯表现,还要综合考察其案发后的表现,特别是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的补救情况。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惩罚犯罪的根本目的是要促进遭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的修复。基于这一目的,如果被告人在犯罪后积极弥补其罪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使社会关系得到修复,那么,就应当对其依法或酌情从宽处罚。这样的裁判一定会得到包括被害人在内的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接受,社会效果必然良好。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被害人救助的初衷和本质都是为了在刑事审判中更好地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如何进一步完善、建设这两项制度,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关注,其中,人民法院、广大法官责无旁贷,应当将其作为本职工作之一,去积极深入思考,认真研究。

    张军强调指出,应当结合审判实践研究如何切实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力度,如果调解不成的,应当如何根据现实国情,按照什么样的具体标准作出裁判,争取裁判最大限度地得到执行,使被害人的权益最大限度地得到维护。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2005年底下发的《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在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积极探索试行被害人国家救助,实践证明效果良好,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弱势群体、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关心和关注,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方面。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及时总结,为将来党和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或法律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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