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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景点溺亡 经营者旅行社赔偿2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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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家出游原本应是一件轻松快乐的事情,但葛先生夫妇怎么也没有想到,一年前的桐庐之旅,却变成了一场痛心疾首、挥之不去的恶梦,他们6岁的儿子在景点不慎溺水身亡。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组团社上海中青旅行社和景区经营者浙江富阳新天地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分别赔偿葛先生夫妇8万和16万余元。

    2005年5月中旬,葛先生所在单位由中青社组团,安排公司员工及其家属,前往浙江桐庐旅游。5月15日中午12时许,旅游团行至桐庐“琴溪香谷”景点时,安排团员在景区内“琴湖酒楼”用午餐。就餐期间,葛先生6岁的儿子独自离开餐台,从酒楼侧门进入临近琴湖的草地玩耍,不慎坠入琴湖溺水身亡。葛先生夫妇认为旅行社和风景区经营者对这起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两家单位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琴溪香谷”风景区原由桐庐琴溪峡谷风景旅游有限公司投资开发建设。2003年4月,该公司与新天地旅业签订营销、宣传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入营销、宣传费用以及相关利润分配。新天地旅业通过相关网站,设立网页,介绍其开发经营的“琴溪香谷”风景区。而且,此次向中青社旅游团出具的团队门票发票也盖有新天地旅业的发票专用章。

    法院认为,中青社作为组团社、新天地旅业作为“琴溪香谷”风景区的经营者,均应对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情况事先作出说明或者加以明确的警示。然而中青社并未采取向游客作出说明、提醒等防范措施,新天地旅业亦未在“琴湖酒楼”内各种通道进出何处作出明确的提示,没在“琴湖”周围设立栏杆或堤岸,以防范危及人身安全状况的出现。故中青社、新天地旅业均对该不幸事件存在过错。但葛先生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妥善照料其子,亦应承担监护不力的法律后果,并可据此减轻中青社、新天地旅业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中青社赔偿葛先生夫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判决新天地旅业赔偿葛先生夫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1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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